离岸信托也称为境外信托或外国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例规定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为达到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目的,选择离岸信托,确保能从法律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离岸信托通常创建于将资产转移到托管人名下时,这时托管人成为资产的法律上的所有者,同时根据信托约定的条款负责管理资产,并将它们分割给离岸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将资产所有权转移到托管人名下的个人或公司)。财产交付信托后,委托人仍保有信托财产运用的决定权,随时终止契约,取回信托资产,避免将财产赠与子女后,子女挥霍无度之困扰。因此,信托可以用于确保前辈积累的资产不会被后代轻易浪费。
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创新,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指的是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点以外的司法权区成立的信托。由于避税地在税收和法律设定上的优惠,使大多数的离岸信托都设立在避税地。离岸信托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世界几个著名的避税港,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都可以注入离岸信托,包括现有的存款、股票、债券及房产等。
离岸信托的最常见用途:
1. 保护财富免受政治、经济动荡或家庭纠纷不确定性影响;
2. 提供向继承人转移财富时的有效税务方案;
3. 建立一个遗产计划以实现家庭成员或其它收益人获得遗产财富的最大化利益;
4. 根据个人意志向继承人转移财富而不受所在居住地法律的限制;
5. 整合遍布全球的资产所有权,使得它们集中在一个地区;
6. 减少或免除由于设立者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税;
7. 在涉及法律纠纷时提供资产保护;